(2013)衢龙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周小兰与吕文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兰,吕文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民初字第394号原告:周小兰,女,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龙游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轧花寨。(公民身份号码:532727198401100927)被告:吕文忠,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龙游县人,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詹家镇十都村十都18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7302071218)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兰与被告吕文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小兰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文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洪水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小兰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孙燕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