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浏执字第016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彭军与杨国恩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彭军;杨国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浏执字第01628号申请人彭军,男性,汉族。被执行人杨国恩,男性,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浏民初字第01949号,于2013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国恩银行存款人民币105294.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伟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六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