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临执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王荣辉与段秀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辉,段秀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临执字第1281号申请执行人王荣辉。被执行人段秀美。申请执行人王荣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段秀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4日作出(2010)临民初字第5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段秀美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已执行过付案件款250000元,并缴纳执行3850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566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王惠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