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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南法民一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莫靖与麦茂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茂南法民一初字第626号原告:莫某。代理人:何伯才、杨木欣,广东华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麦某。原告莫某诉被告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理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伯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麦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迫于家人的压力,原告在认识被告不足两个月的前提下于××××年××月××日就与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自登记后,通过与被告的相处了解,原告才发现被告并不像介绍人介绍的那样“优秀”!被告脾气极为暴躁、心胸狭窄,动不动就乱发脾气,甚至有严重的暴力倾向,特别严重的是被告不仅好食懒做,还好嫖好赌、小偷小摸的恶习。由于原告并不能接受被告的人品,且双方性格差距太大,没有共同的爱好、没有共同的语言,双方根本就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基础感情条件。虽然原告与被告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一直没有按农村习惯办理“结婚摆酒”的传统结婚仪式,双方也因此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与被告在法律上虽有夫妻之名,却无夫妻之实,在双方还没有共同居住在一起、没有孩子、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务的前提下,解除这种有名无实的夫妻关系,对双方都是一种解脱。因此,基于上述原因,我恳请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麦某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4月初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并于××××年××月××日在茂名市茂南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始终未举行婚礼仪式,未在一起生活,未生育子女。结婚当月原、被告因一些琐事发生争执,后两人再没见面也没有联系。2013年9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收到本院诉讼文书后不提出抗辩。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原告同村村民的证明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互相了解较少,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离婚态度坚决,经本院调解,原告仍然不同意与被告和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之规定,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莫某与被告麦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莫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嘉怡速录员 孙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