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翠屏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秀英等与被执行人田国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秀英,李家云,田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翠屏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朱秀英,女。申请执行人:李家云,女。被执行人:田国林,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秀英、李家云与被执行人田国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田国林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翠屏民初字第2442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路审 判 员 严越春代理审判员 朱 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晓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