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65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卓与潘文永,王桂红监护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578号原告陈卓,男,199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第二十九中学学生,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号*******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99********。法定代理人陈忠锋(原告之父),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广开四马路凯兴天宝公寓********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76********。被告潘文永,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润红家园A区7门***号。被告王桂红,女,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同被告潘文永。本院受理原告陈卓诉被告潘文永、王桂红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范金维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八里台房管站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金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