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迎民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刘丽琴、陈桂兵等与太原市雅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琴,陈桂兵,戴国全,刘旭铮,刘永清,刘天明,王宏燕,王建华,王巧英,柳学成,王进波,熊祖友,熊鹏,费瑞良,费小川,王治良,高金桂,苗春明,何志祥,洪兆才,张列,赵振坤,郭鲜云,杨国忠,阎仁旺,周俊荣,王学娃,太原市雅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迎民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刘丽琴,女,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申请执行人陈桂兵,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申请执行人戴国全,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申请执行人刘旭铮,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五台县。申请执行人刘永清,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五台县。申请执行人刘天明,男,195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五台县。申请执行人王宏燕,女,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申请执行人王建华,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申请执行人王巧英,女,195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申请执行人柳学成,男,195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花元村桃园队。申请执行人王进波,男,195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申请执行人熊祖友,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八波乡行政村曹郢生产队。申请执行人熊鹏,男,198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八波乡行政村曹郢生产队。申请执行人费瑞良,男,194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屏乡花元村高王队农民。申请执行人费小川,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申请执行人王治良,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申请执行人高金桂,男,195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县城床乡刘家山村。申请执行人苗春明,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县青凉寺乡白家沟村。申请执行人何志祥,男,196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申请执行人洪兆才,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申请执行人张列,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五台县红表乡天池沟村。申请执行人赵振坤,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申请执行人郭鲜云,女,195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申请执行人杨国忠,男,199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申请执行人阎仁旺,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申请执行人周俊荣,男,197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申请执行人王学娃,男,194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被执行人太原市雅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菜园街142号。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迎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原市雅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三万三千四百七十九元(含本金二万六千二百零七元六角九分、利息六千三百九十九元三角一分、执行费三百二十八元、案件受理费五百四十四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玉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