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商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作书与樊庆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作书,樊庆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商初字第659号原告刘作书(曾用名刘作福),农民。被告樊庆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作书诉被告樊庆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作书于2013年11月20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作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作书负担。审判员 端木德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孔 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