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民一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齐彦斌、任学宾等与陈俊良、李庆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彦斌,任学宾,陈俊良,李庆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44-6号申请人齐彦斌。申请人任学宾。被申请人陈俊良。被申请人李庆新。本院受理原告齐彦斌、任学宾诉被告陈俊良、李庆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2013)江民一初字第44-5号的裁定于2013年11月20日和11月21日到期,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冻结被申请人陈俊良在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象分社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冻结期限三个月,冻结至2014年2月20日止。二、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李庆新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江南支行的银行存款972453元。冻结期限三个月,冻结至2014年2月21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梁 瑾审判员 韦兆开审判员 王亦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宝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