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第19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泰众客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寇新河、李光申、李勇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泰众客饲料有限公司,寇新河,李光申,李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1922-1号申请执行人新泰众客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守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寇新河。被执行人李光申。被执行人李勇军。申请执行人新泰众客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寇新河、李光申、李勇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6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6376.9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555元。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192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士勤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