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华容刑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华容刑初字第00109号公诉机关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某。辩护人廖某某,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由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州华检刑诉(201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龚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及辩护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及2月,被告人蒋某某两次在无任何合法买卖机动车的手续的情况下从他人手中分别以2200元、2800元的价格购买红色豪爵二轮摩托车(型号HJ125T-10A,车架号LC6TCJ3Y9C0056482,发动机号FA349558)及黑色铃木二轮摩托车(型号UA125T-3,车架号LC6TCJ3B2B0002676,发动机号EH002715)各一辆。经查红色豪爵二轮摩托车系2013年1月12日黄冈市英山县方家咀熊冲村村民段某某被盗的摩托车(所有人为其岳父黄某某)。黑色铃木二轮摩托车系2013年2月1日黄冈市黄州区居民柳某某被盗的摩托车。2013年3月2日,被告人蒋某某在鄂州市鄂城区吴都古肆附近被华容派出所民警抓获。公安机关于当日扣押红色豪爵二轮摩托车、黑色铃木二轮摩托车各一辆,后发还被害人。经鄂州市华容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2300元。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鄂州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被告人蒋某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该局建议对被告人蒋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涉案金额为12300元,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刑罚。被告人蒋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有坦白情节、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另系初犯、涉案物品均被公安机关追缴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法庭依法对被告人蒋某某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鉴定意见;2、辨认笔录;3、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注册登记表、证明、抓获经过证明、扣押清单、照片、情况说明、发还清单、人口信息表等书证;4、证人段某某、柳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价值共计人民币12300元,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蒋某某系初犯,且其收购的摩托车均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鄂州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建议对被告人蒋某某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被告人蒋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共折抵刑期四个月零十天。所判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熊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