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493号原告胡某某,女,196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临西县人,农民,现住临西县。委托代理人张剑、马海升,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195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临西县人,农民,现住临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兴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燕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