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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小店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20-04-26

案件名称

杨耀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杨耀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小店刑初字第608号 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耀,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于山西省盂县,汉族,中专文化,太原市自来水公司城南营销部临时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现住太原市。2013年7月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刑诉字[2013]第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耀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郝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日23时22分许,被告人杨耀饮酒后驾驶×××号黑色福特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小店区滨河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内环桥滨河东路南匝道口时,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迎泽二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耀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含量为92.60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血液检验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视频资料、涉案车辆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查询信息、涉案车辆信息、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被告人杨耀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耀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茆世伟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段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