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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彭勇与宜昌市森安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勇,宜昌市森安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256号原告彭勇,宜昌裕波旭光纺织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杨长洪,宜昌市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昌市森安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114号。法定代表人欧阳志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双,该公司业务主管。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勇与被告宜昌市森安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勇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彭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覃贝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