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一初字第02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黄平与凡(樊)宗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平,凡(樊)宗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2148号原告黄平。被告凡(樊)宗卫。原告黄平诉被告凡(樊)宗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晓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凡(樊)宗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平诉称:原告与被告樊宗卫系朋友关系。2012年8月份被告因要买大型机械,要原告帮助他借点钱,当时原告说自己已经下岗,没有钱,他请原告想想办法从亲戚或朋友处借一点。他又说:“朋友间遇到事帮忙一下,我终身不会忘记的,我给3%利息都行,3个月内连本带息一次性付清”。以后又多次上门协商,原告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四处张罗,朋友亲戚东拼西凑,终于凑了64400元钱供其使用。到期后原告多次讨要,他一直搪塞,至今分文未付。原告因双双下岗失业,又因年龄较大,不能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家庭无固定收入,生活非常困难,无偿还他人的能力。现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4400元及利息25166元。被告凡(樊)宗卫未作答辩。原告黄平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借条和保证,证明被告借款情况和保证还款情况。被告凡(樊)宗卫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虽被告凡(樊)宗卫对原告黄平所举证据未出庭予以质证,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平所举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确认其证明效力。根据对原告所举证据的分析认定和结合庭审中原告的陈述,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2年8月25日,被告凡(樊)宗卫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黄平借款64400元。被告凡(樊)宗卫保证在2012年底前还清。被告凡(樊)宗卫借款后至今未向原告黄平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凡(樊)宗卫向原告黄平借款,双方已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凡(樊)宗卫应按原告黄平的要求偿还借款,但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故对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4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虽然双方未书面约定利息,但是如果到了应还款日期借款人拒不还款的,在此之后,出借人可以按银行贷款利息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凡(樊)宗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黄平借款644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2年12月3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的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038元,减半按1019元收取,由原告黄平负担314元,由被告凡(樊)宗卫负担7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朱晓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文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