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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62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锦仕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深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谢勇,陈志娟合同普通执行无财产或部分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6286-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深圳国际商会中心1、2、25、26楼。负责人张耀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深圳市锦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大洋开发区十三区福安工业城二期4幢(第一、二、三层)。法定代表人谢勇。被执行人深圳市深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东北深圳国际商会中心0612。法定代表人陈德雄。被执行人谢勇,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陈志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深圳市锦仕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深圳市深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谢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陈志娟对被执行人谢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锦仕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33.23元;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深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95.33元;扣划被执行人谢勇的银行存款36384.11元,扣收执行费1126元,余款80586.67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秀松执行员  谭 平执行员  陈 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