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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庆敏与被告李学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敏,李学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初字第460号原告张庆敏,男,53岁。委托代理人蔡林海,系黑龙江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学栋,男,22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中心大街230号。负责人李慧,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洋,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敏与被告李学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6元,减半收取124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晓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银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