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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葫民三终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郭晓莉与被上诉人葫芦岛城市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晓莉,葫芦岛城市公交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葫民三终字第002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晓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葫芦岛城市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闻明委托代理人:苏立春上诉人郭晓莉与被上诉人葫芦岛城市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12)龙民一初字第00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晓莉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晓莉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郭晓莉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郭晓莉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建代理审判员  王嘉莉代理审判员  张信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宁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