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26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詹燕娣与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燕娣,陈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2648号原告:詹燕娣。被告:陈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詹燕娣与被告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燕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燕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詹燕娣负担。审 判 长 周迪光人民陪审员 倪雪君人民陪审员 谢 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楼 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