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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26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詹燕娣与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燕娣,陈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2648号原告:詹燕娣。被告:陈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詹燕娣与被告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燕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燕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詹燕娣负担。审 判 长  周迪光人民陪审员  倪雪君人民陪审员  谢 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楼 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