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鄂武昌执字第0065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隆华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甲集团有限公司,某乙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鄂武昌执字第00658-6号申请执行人:某甲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武区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08年5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偿还申请人工程款23268299元及逾期利息(自应支付之日起第九十一天按日万分之三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006.75元、执行费90668元。本院依法于2008年9月16日提取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收入400万元;并于2012年9月5日依法委托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新洲区平江东路新坳村的三十四亩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新国用(1999)转204号)以及坐落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阳大公路沙咀桥旁的五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9900811号、9900812号、9900813号、9900814号、9900815号)。2012年10月18日武汉祥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0,830,600元的最高价竞得。剩余本息部分被执行人某乙公司至今未履行。2013年4月15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阳大公路(沙咀桥旁)综合楼1-4层房产(权证号:0102694;面积:4340.73平方米)、1号车间(权证号:0102695;面积:112.80平方米)、2号车间(权证号:0102698;面积:203.12平方米)、3号车间(权证号:0102696;面积:215.18平方米)的四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阳大公路(沙咀桥旁)综合楼1-4层房产(权证号:0102694;面积:4340.73平方米)、1号车间(权证号:0102695;面积:112.80平方米)、2号车间(权证号:0102698;面积:203.12平方米)、3号车间(权证号:0102696;面积:215.18平方米)的四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