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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6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河南天鹅城置业有限公司与樊学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天鹅城置业有限公司,樊学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6541号原告河南天鹅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榆林北路2号7层01号。法定代表人刘发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振强,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宗慧,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樊学成。委托代理人郭天喜,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天鹅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樊学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天鹅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十元,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崔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