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商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邮政银行与王伟、王娜、周长洪、李春慧、何文君、吕秀珍、何占峰、于冰、施田、王南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王伟,王娜,周长洪,李春慧,何文君,吕秀珍,何占峰,于冰,施田,王南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富商初字第5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军校街1号。代表人朱连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帝,该行贷后管理员。被告王伟,男,1979年8月19日生。被告王娜,女,1984年2月17日生。被告周长洪,男,1978年5月27日生。被告李春慧,女,1979年8月5日生。被告何文君,男,1959年9月19日生。被告吕秀珍,女,1961年1月29日生。被告何占峰,男,1981年7月16日生。被告于冰,女,1980年2月13日生。被告施田,男,1985年3月13日生。被告王南竹,女,1989年12月4日生。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分行)与被告王伟、王娜、周长洪、李春慧、何文君、吕秀珍、何占峰、于冰、施田、王南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王谊兰担任审判长并主审,由审判员曹杨、人民陪审员张兴民参加评议,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分行委托代理人宋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伟、王娜、周长洪、李春慧、何文君、吕秀珍、何占峰、于冰、施田、王南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政分行诉称,邮政分行与被告王伟、王娜、周长洪、李春慧、何文君、吕秀珍、何占峰、于冰、施田、王南竹于2012年4月12日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邮政分行向借款人王伟、王娜提供借款45000.00元,被告周长洪、李春慧、何文君、吕秀珍、何占峰、于冰、施田、王南竹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该借款到期后,王伟、王娜未按时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要求王伟、王娜偿还尚欠借款本金12085.66元,利息1606.07元,共计13691.73元,并给付贷款本息实际还清前产生的利息,周长洪、李春慧、何文君、吕秀珍、何占峰、于冰、施田、王南竹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伟、王娜、周长洪、李春慧、何文君、吕秀珍、何占峰、于冰、施田、王南竹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伟与被告王娜系夫妻关系,被告周长洪与被告李春慧系夫妻关系,被告何文君与被告吕秀珍系夫妻关系,被告何占峰与被告于冰系夫妻关系,被告施田与被告王南竹系夫妻关系。王伟与被告周长洪、何文君、何占峰、施田于2012年4月12日组成联保小组作为乙方与原告邮政分行(作为甲方)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从2012年4月12日起至2014年4月12日止,甲方可以根据乙方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额不超过人民币45000.00元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不超过人民币225000.00元内发放贷款。具体借款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合同和借据为准。乙方任一成员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和乙方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乙方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乙方的配偶同意乙方作为本协议联保小组成员而从事的借款及保证行为,对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王伟、王娜作为借款人于2012年4月12日与邮政分行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以联保方式向邮政分行借款人民币45000.00元,用于包地,约定借款期限自2012年4月12日至2013年4月12日,借款利率为(年)14.58%,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周长洪、何文君、何占峰、施田作为保证人为该借款提供了担保。该借款期限届满后,王伟、王娜尚欠借款本金12085.66元,利息1606.07元,共计13691.73元。经邮政分行催收,王伟、王娜至今未偿还。以上事实有邮政分行提供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个人贷款发放单、贷款借据、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王伟、王娜与原告邮政分行于2012年4月12日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及王伟与被告周长洪、何文君、何占峰、施田组成联保小组与邮政分行于2012年4月12日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王伟、王娜作为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应将尚欠的借款本息予以偿还,并应按约定向邮政分行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即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增加50%的罚息。由于该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是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因此,该保证尚在保证期间内,周长洪、何文君、何占峰、施田作为该借款的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周长洪与被告李春慧系夫妻关系,何文君与被告吕秀珍系夫妻关系,何占峰与被告于冰系夫妻关系,施田与被告王南竹系夫妻关系,且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中双方签字认可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因此李春慧、吕秀珍、于冰、王南竹应与周长洪、何文君、何占峰、施田共同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伟、王娜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2085.66元,利息1606.07元,共计人民币13691.73元。被告周长洪、李春慧、何文君、吕秀珍、何占峰、于冰、施田、王南竹负连带清偿责任。二、自2013年4月13日起至判决生效后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约定的利率标准计息。执行办法:待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142.00元,由被告王伟、王娜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谊兰审 判 员 曹 杨人民陪审员 张兴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