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中法立民终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陈伟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伟,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胜伟达不锈钢有限公司,佛山市金鑫不锈钢有限公司,佛山市华峰钢道不锈钢有限公司,蔡有生,曾雪梅,蔡明生,朱林,朱治洋,葛体秋,陈积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立民终字第8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伟,男,汉族,1983年8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徐海,行长。委托代理人邓中,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素雅,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佛山市胜伟达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朱林。原审被告佛山市金鑫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蔡有生。原审被告佛山市华峰钢道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葛体秋。原审被告蔡有生,男,汉族,1978年3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原审被告曾雪梅,女,汉族,1977年2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原审被告蔡明生,男,汉族,1970年9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原审被告朱林,男,汉族,1979年3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原审被告朱治洋,男,汉族,1985年3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原审被告葛体秋,男,汉族,1972年10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原审被告陈积楷,男,汉族,1974年11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上诉人陈伟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3)佛城法民三初字第93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假设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真实,上诉人住所地为浙江省瑞安市,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佛山市胜伟达不锈钢有限公司、佛山市金鑫不锈钢有限公司、佛山市华峰钢道不锈钢有限公司三被告住所地均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根据上述规定,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禅城区人民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显刚审 判 员 杨恩敏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