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商初字第25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位桂娥与宗成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桂娥,宗成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商初字第2585号原告位桂娥,女,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王锡,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宗成波,男,汉族,农村居民。(未到庭)原告位桂娥与被告宗成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位桂娥的委托代理人王锡,被告宗成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位桂娥诉称,原告与李铭亮系夫妻关系,2012年11月1日李铭亮因病去世,被告因购买饲料、兽药、鸡苗,需要资金,从我处欠款9000元,2008年6月8日给我出具借条一份,被告无故推诿至今,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被告宗成波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李铭亮系夫妻关系,2012年11月1日李铭亮因病去世。被告宗成波因购买饲料、兽药、鸡苗,需要资金,从李铭亮处欠款9000元,2008年6月8日给李铭亮出具借条一份,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无款为由拒付。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提供的2008年6月8日被告宗成波书写的借条一份,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宗成波与李铭亮因购买饲料、兽药、鸡苗,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宗成波应依约定支付欠款9000元。2012年11月1日李铭亮因病去世,故原告位桂娥作为其妻子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宗成波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但并不影响其承担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宗成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位桂娥货款款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120元,由被告宗成波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淑平审 判 员 王惠国人民陪审员 董代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