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彭新林犯交通肇事罪一��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刑初字第319号公诉机关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新林,又名彭正林,男,1979年7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3)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新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洁、被告人彭新林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1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彭新林驾驶豫S176**号中型普通客车,沿信阳市平桥区平昌关镇古城村至平昌关镇村村通道路由北向南行驶到平昌关镇古城村桥北头时,因观察不力,与相向行驶杨XX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相��,致被害人杨XX当场死亡。经信阳市公安交警支队明港勤务大队认定,彭新林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彭新林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后被赶到现场的信阳市公安交警支队明港勤务大队民警控制。2013年9月13日,被告人彭新林与被害人杨XX亲属自行协商达成协议:除保险赔偿外,彭新林一次性赔偿杨XX亲属各项经济损失80000元,已支付,杨XX的亲属对彭新林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宽处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彭新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陈XX、杨XX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驾驶证复印件、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接处警登记表、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新林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新林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新林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认罪态度好,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彭新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新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周志武审判员 黄明策审判员 张陶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