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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高行监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李开勋诉云南省交通厅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3)云高行监字第56号李开勋:你因诉云南省交通厅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1)五法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昆立行终字第4号行政裁定和(2012)昆行监字第13号驳回申诉通知,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批复,将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复议机关云南省交通厅说成是政府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显失公平;中院《驳回申诉通知书》中所谓“上述规定表明”是故意曲解这条法规的意义,显失公平,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你要求确认云南省交通厅不予答复你提出的复核申请属于渎职行为的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一、二审裁定依法对你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望你息诉服判。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