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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中民终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杜某、杜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杜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中民终字第005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35年12月25日,汉族,居民,住西乡县城关镇某某街某某家属楼*单元*楼西。委托代理人杨光春,汉中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女,生于1968年12月24日,汉族,西乡县农村合作银行职工,住西乡县城关镇某某小区*楼*单元*楼西。系杨某某幺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女,生于1956年1月19日,汉族,退休职工,住西乡县文昌路XX家属楼*单元*楼北。系杨某某长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女,生于1957年8月27日,汉族,退休职工,住西乡县城关镇某某家属楼*单元*楼。系杨某某次女。上诉人杨某某、杜某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00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光春、上诉人杜某、被上诉人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杜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004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某某、杜某已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均予以退还,由上诉人杨某某持据到本院领取4720元,由上诉人杜某持据到本院领取4720元。审 判 长  陈 平审 判 员  刘 霖代理审判员  刘新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