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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33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邱玉萍与中华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玉萍,中华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339号原告邱玉萍。被告中华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本案在审理原告邱玉萍与被告中华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玉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辉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纪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