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铁民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段增让与梁海艳、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增让,梁海艳,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铁民初字第00081号原告段增让,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田亚鸿,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仵江,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海艳,男,汉族。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396号秦电(金石)国际大厦8楼。负责人武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增让诉被告梁海艳、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增让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增让以与被告梁海艳、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自行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增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1元,减半收取1331元,由原告段增让负担。审 判 长 侯 梅代理审判员 王秋实人民陪审员 姚建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