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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射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冯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宝射民初字第182号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朱凤翔,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原告冯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凤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冯某诉称:2006年,原告在江西打工时,通过网络与被告相识,双方经过聊天并接触后,于2007年2月13日在宝应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活不到一个月的时候,原、被告发生矛盾,被告离开宝应,目前一直下落不明。双方未生育子女。2012年11月份,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因感情破裂证据不足,撤回了起诉。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分居长达7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为支持其诉求,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婚姻关系;2、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宝射民初字第192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事实;3、宝应县广洋湖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2007年3月,被告离开宝应,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分居长达六年时间,未生育子女。被告何某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告通过网络与被告相识,2007年2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多方打听联系未果。2012年11月份,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冯某提供的相关书证、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并结合同居生活,但婚后不久,双方矛盾纠纷不断,严重影响夫妻感情。被告离家出走多年,至今未归,致使双方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因被告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故本院暂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冯某与被告何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108020909000104857)。审 判 长  嵇 林审 判 员  李洪庆人民陪审员  周春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