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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民初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金秀荣与南京隆茂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秀荣,南京隆茂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初字第1180号原告金秀荣。委托代理人陈杰、王声义。被告南京隆茂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公伟。原告金秀荣诉被告南京隆茂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秀荣诉称,原告于2011年4月15日进入被告单位,从事打扫工作,现因被告拖欠工资,故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金3206元。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双方发生的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秀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金秀荣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丽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徐传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