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睢民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刘新甫与余复俊、孔艳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新甫;余复俊;孔艳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睢民初字第843号原告刘新甫,女,1963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委托代理人李险峰,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余复俊,男,1970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被告孔艳贞,女,1972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系余复俊之妻。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国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振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甫与被告余复俊、孔艳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甫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余复俊、孔艳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新甫自愿撤回对被告余复俊、孔艳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甫撤回对被告余复俊、孔艳贞起诉。审判长  李广福陪审员  朱永真审判员  段冬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冬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