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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杨小敏与国际旅游岛商报社名誉权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敏,国际旅游岛商报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022号原告杨小敏。委托代理人李艳,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晓理,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际旅游岛商报社。法定代表人张越,该社总编。委托代理人秦和民,该社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李昕,该社法律顾问。原告杨小敏与被告国际旅游岛商报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小敏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艳、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小敏诉称,2012年12月19、20日,被告连续两天以大篇幅版面在国际旅游岛商报A4版的热新闻-岛事/关注上刊登名为《副教授床前三磕头还老母生养恩断关系》和《同事称“磕头教授”性格与众不同》等两篇侵权报道。被告在其刊登的名为《副教授床前三磕头还老母生养恩断关系》的报道中称原告收入上万元却拒绝赡养义务且坚持送瘫痪老母去福利院,并在报道中声称:“原告因觉得每个月1500元的治疗费和赡养费太高,竟跪在地上给母亲磕三个响头,声称和母亲断绝母子关系!”被告在报道中还声称原告接受报社的采访时表示原告恨母亲,系因母亲当年在原告和妻子出国进修时,母亲没有好好的照顾他女儿。此外,被告在其报道并刊登的名为同事称《“磕头教授”性格与众不同》的报道中声称原告同事认为原告对此事的做法偏激,且认为原告性格“与众不同”。被告的上述两篇报道内容严重失实,事实上原告的工资收入从未过万元,更从未与母亲断绝关系,而且原告几乎每月均向母亲支付赡养费,在母亲生病时予以妥善照顾,而报道中所称的原告恨母亲更无从谈起,原告亦从未向记者表示过原告恨母亲,被告报道中的相关内容与事实存在严重不符之处,被告不但未尽新闻报道时应尽的审查义务,更严重违反了新闻报道应遵守“真实、客观”的行业原则和法律准则,而且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而后,许多媒体也以采访、“转载”等形式迅速、大规模地将被告提供的“原始性新闻”予以公开报道或在此基础上编辑发表,向社会公众散布了上述不实、侵权言论,并由此引发了更为连续的、众多的、大规模的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和后果。此外,直到原告向法院起诉时止,被告现仍在其网站上发布题目为《副教授床前三磕头还老母生养恩断关系》和《同事称“磕头教授”性格与众不同》等四篇侵权报道。被告的侵权行为和所发布的不实内容,正是为其他媒体更大规模侵害原告名誉权并导致侵权后果加剧的根源所在。被告的上述严重失实的报道和文章,致使许多不了解事情真相的民众对原告产生了极大的误解、厌恶甚至是反感,许多网民也通过发表跟贴等形式加入了对原告的口诛笔伐和侮辱谩骂的行列,认为原告“没人性”、“禽兽”、“叫兽”、“畜生”等等。原告的名誉、声望受到了严重的贬损,社会评价急剧下降,并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社会压力和精神痛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侵犯原告的名誉权;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立即删除被告在其国际旅游岛商报网站(域名:http://www.hndnews.com/Index.html)上发布的名为《副教授床前三磕头还老母生养恩断关系》(网址为:http://www.hndnews.com/sanya/SYfocus/2012-12-19/56705.html、http://www.hndnews.com/news/comment/2012-12-19/56706.html)和《同事称“磕头教授”性格与众不同》(网址为:http://www.hndnews.com/sanya/SYfocus/2012-12-20/56751.html、http://www.hndnews.com/news/comment/2012-12-20/56752.html)等四篇侵权文章,以停止侵害;3、依法判令被告在海南日报和国际旅游岛商报上以显著位置公开刊登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的声明,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原告名誉;4、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进行诉讼而支付的证据保全公证费用4000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抚慰金70000元;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一、我社在2012年12月19日出版的A4版刊登的《副教授病床前三磕头还老母生养恩断关系》和2012年12月20日出版的A4版刊登的《同事称“磕头教授”性格与众不同》两篇文章报道(以下简称报道)客观真实。我社的本次报道源于原告与其母亲的赡养纠纷,原告的亲妹妹主动找到本报社记者进行爆料。2012年10月,原告的母亲因身患严重的左右脑梗塞瘫痪在家,住院治疗后,原告与两个妹妹对母亲的赡养问题产生了分歧,原告作为大学的副教授、医院的副主任医生,拒绝向母亲支付每月1500元赡养费,并坚持要将自己的母亲送到福利院,且向母亲索要存折,要用老人的退休金来支付福利院的费用。老人表示不想去福利院,并希望能与子女在一起,原告见其母亲不同意他的方案,并一气之下在老人的病床前磕了三个响头向母还清几十年的养育之恩,断绝了与其母亲的母子关系。我社所报道的以上事实均来自原告和其母亲以及两个妹妹的陈述,客观真实。在场除开我社一家媒体,同时还有《海南特区报》和海南电视台《夜线》节目的记者一同在进行采访,以上内容有相关视频资料可以证明。二、原告不存在名誉权被损害的事实,原告请求支付精神抚慰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社的本次报道正是秉着新闻媒体的基本职责,客观地反映事实真相,同时对原告对其母亲进行道歉并承诺支付每月1000元赡养费的行为进行了后续报道,并无主观恶意诋毁。百善孝为先,事情曝光后,舆论和公众对原告的谴责正是因为原告连最基本的孝心都没有,这样的人和事应当受到社会的关注。综上所述,原告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媒体和舆论的监督,我社的此次报道客观、真实,我社恳请贵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公正裁判。经审理查明,因原告与母亲、妹妹就母亲的养老、赡养问题发生矛盾,原告的妹妹联系被告,要求被告采访。2012年12月19日,被告在其《国际旅游岛商报》A4版面刊登了一篇名为《副教授病床前三磕头还老母亲生养恩断关系》的文章,该文章分为事实报道、律师说法、法规链接、岛评四个部分。在文章的报道部门,“核心提示”的内容为“他是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的主任医师,一个走出国门、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副教授,他的母亲含辛茹苦将他养育成人,但在老母亲病重瘫痪之际,他却向母亲索要存折和退休工资卡,准备把母亲送去福利院,仅仅是因为他觉得每个月1500元的治疗费和赡养费太高了。母亲不肯,他竟跪在地上给母亲磕了三个响头,声称以此还她的生养之恩,从此和母亲断绝母子关系”。该文章报道主要引用了原告的母亲、妹妹以及原告本人对母亲赡养问题的陈述。“律师说法”部分有“到底杨教授这种独创的‘中西结合’的做法合不合理”的表述;“法规链接”部分引用了宪法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岛评”部分的标题为《悔改吧,杨教授》(作者署名为“六儿”),该岛评中有“拿家庭矛盾当托辞,以西方伦理当箭牌,此‘叫兽’所学的伦理道德都到哪儿去了?”、“眼里只有钱而无亲情,此‘叫兽’的良心是被狗吃了!”的论述。同日,被告在其国际旅游岛商报网站(网址为:http://www.hndnews.com/sanya/SYfocus/2012-12-19/56705.html、http://www.hndnews.com/news/comment/2012-12-19/56706.html)发布了该文章。2012年12月20日,被告在其《国际旅游岛商报》A4版面刊登了一篇名为《同事称“磕头教授”性格与众不同》的文章,在该文章左侧特别标明:“人物:‘磕头教授’”。该篇文章第一部分陈述被告记者采访原告母亲及两个妹妹的情景,第二部分陈述被告记者采访原告单位校长办及人事部门的过程,及原告同事对其工作及与母亲赡养纠纷的看法;第三部分为被告记者采访原告学生的情景。该文章中载明原告的一秦姓同事称原告平时工作严谨认真,但“磕头事件”做法偏激了一点,另一主管人事科的领导称由于原告性格“与众不同”,其与原告私下并无来往,对于此事不方便作任何评论。在该文章的下方为“网友热议”,选登了部分网友的评论。同日,被告在其国际旅游岛商报网站(网址为:http://www.hndnews.com/sanya/SYfocus/2012-12-20/56751.html、http://www.hndnews.com/news/comment/2012-12-20/56752.html)上发布了同一篇文章。上述两篇文章在被告的《国际旅游岛商报》及被告网站刊登后,引起天涯社区、人民网、海口网、凤凰网等网站转载,有众多网友发表评论。2012年12月22日,被告在其《国际旅游岛商报》A4版面刊登了一篇名为《“磕头教授”自称被停职已向母亲道歉》的文章,作为前述报道的后续文章。该篇文章主要内容为原告与其母亲及两个妹妹就母亲的赡养问题已经在亲戚的见证下达成一致,记者在2012年12月21日下午应原告妹妹的邀请对此进行见证并报道。另查,对被告报道的原告与其母亲及妹妹之间的纠纷,海南电视台《夜线》栏目于2012年12月18日晚进行了相关报道,并播放了部分视频资料。再查,根据原告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凭单,在2009年10月至2012年7月间,原告每月均通过其爱人账户向原告母亲账户转入500元,2013年1月1日开始,转款金额提升至每月1000元。以上事实有《国际旅游岛商报》A4版面及其网站刊登的《副教授病床前三磕头还老母亲生养恩断关系》(2012年12月19日)、《同事称“磕头教授”性格与众不同》(2012年12月20日)、《国际旅游岛商报》A4版面刊登的《“磕头教授”自称被停职已向母亲道歉》文章、工资表、公证书、转账凭单、视频资料、各网站转载文章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护和维护的人格权。侵害名誉权是指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毁损他人名誉,导致他人对权利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本案原告所主张被告侵害其名誉权提交的两篇报道中,该《副教授病床前三磕头还老母亲生养恩断关系》这篇文章事实报道部分基本与被告所提交的视频资料中的内容相符,该部分并未对原告人身进行侮辱或诽谤,原告和母亲“断绝母子关系”的表述也是系引用原告母亲或妹妹在视频资料中的陈述。该文章“岛评”部分称原告为“叫兽”,这一词语已构成对原告人身的侮辱,无疑会导致他人对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已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故该篇文章中“岛评”部分应予以删除,被告应在产生影响的范围内即《国际旅游岛商报》及被告的网站中消除影响,向原告道歉,原告请求被告在《海南日报》刊登道歉声明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该报道产生的影响较大,大量的负面评论会对原告精神构成损害,被告应向原告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原告请求70000元过高,对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同事称“磕头教授”性格与众不同》这篇文章,系被告报社记者采访原告所在单位同事及学生的表述,“磕头教授”也是因原告存在向母亲磕头的行为,该词语不属于侮辱、诽谤原告的语言,也不会导致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原告关于被告删除该文章、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支付的公证费不属于因诉讼支付的必要费用,其请求被告支付公证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国际旅游岛商报社立即停止对原告杨小敏名誉权的侵害,删除其2012年12月19日在国际旅游岛商报网站发布的名为《副教授病床前三磕头还老母亲生养恩断关系》(2012年12月19日)的文章中“岛评”部分内容;二、限被告国际旅游岛商报社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国际旅游岛商报》及国际旅游岛商报社网站向原告杨小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杨小敏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三、驳回原告杨小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杨小敏负担200元,被告国际旅游岛商报社负担500元,多收取的部分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国娟审 判 员  冯 琳人民陪审员  陈细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华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