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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荥民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聂某甲与耿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甲,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荥民初字第893号原告聂某甲,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3日,荥经县人,住荥经县。被告耿某某,女,彝族,生于1983年1月12日,越西县人,住荥经县。原告聂某甲与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耿吉吉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3年2月19日在天凤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4年1月12日生育一女,取名聂某乙。因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加上语言和生活方式的巨大差异,被告耿某某于2004年初离家出走,音讯两无,至今下落不明。原告独自一人供养女儿,经过9年的等待,已失去了信心。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来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聂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3年2月19日在天凤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4年1月12日生育一女,取名聂某乙。2004年被告耿某某离家出走,就没有和家里联系,至今杳无音讯。原告多次寻找,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身份证明、失踪证明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婚后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已达9年,期间未尽到做母亲和妻子的义务,原、被告夫妻关系有名无实,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聂某甲与被告耿某某离婚;二、婚生女聂某乙随原告聂某甲生活,由原告聂某甲承担其抚养费,直至聂某乙独立生活为止。案件受理费900元(含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樊久俊审 判 员  何 刚人民陪审员  石华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一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