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姜开民初字第05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朱希与被告江苏威鸿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希,江苏威鸿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姜开民初字第0555号原告:朱希。被告:江苏威鸿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网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希与被告江苏威鸿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依法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德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栾慧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