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75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深圳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深圳分行,洪小平,方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7540号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深圳分行。法定代表人夏仁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洪小平,女,汉族,1981年9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方玉辉,男,汉族,1981年6月24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9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洪小平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3473359元、利息40951.47元、罚息279元、律师费50000元(利息及罚息暂计至2013年1月14日,此后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应还清款项之日止);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有权处分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万丰路东侧棕榈堡花园1栋022、027的抵押房产(深房地字第5000523004、5000523006)及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畔山御景护院8栋半地下2层136的抵押房产(深房地字第50005230**),并就处分上述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34917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执行人洪小平、方玉辉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洪小平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棕榈堡花园1栋022、027的房产(深房地字第5000523004、5000523006)及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畔山御景护院8栋半地下2层136的房产(深房地字第50005230**),上述房产因属轮候查封,暂无法处分。此外,经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田 强执行员 丘碧丽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