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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民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河民初字第1301号原告周某,女,1979年3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委托代理人杨某,临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某,男,1976年10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原告周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开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拒不参与法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2002年12月1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因婚前相互了解较少,一直未建立起真正的感情。被告因没有生育能力,2011年1月6日通过试管婴儿技术,双方才生育女孩“吕某彤”。现因被告经常无故殴打原告,事实家庭暴力,原告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吕某答辩称,我不想离婚,希望和原告能够协商沟通。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在2002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至2011年1月6日生育女儿“吕某彤”。原告主张,被告脾气暴躁,时常殴打原告,且双方于2013年春节开开始就已经分居。被告则认为双方还有和好可能,对原告主张的家庭暴力不予认可。另外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无故退庭,拒不参与法庭审理。上述事实,主要依据庭审查证、当事人陈述等材料所认定,并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吕某双方已经结婚十年,十年间因生育问题双方付出很多努力,相信也建立起了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孩子尚小,破裂的婚姻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具有较大影响。被告吕某在庭审中无故离开,对于双方感情及生活状况均未做出明确的阐述,但是根据被告吕某的部分陈述,双方婚后生活虽有偶尔吵闹,但不至于感情彻底破裂。希望双方通过协商,相互珍惜现有的夫妻感情,彼此间加强沟通和信任,充分考虑家庭中的各种关系,照顾孩子健康的成长环境,相信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在庭审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院以被告吕某缺席判决该案。据此,为维护家庭稳定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吕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保全费1020元,均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立健审判员  朱 磊审判员  刘成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武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