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邱早贵与珠海市一村家具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早贵,珠海市一村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621号原告邱早贵,男,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被告珠海市一村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蒋紫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早贵诉被告珠海市一村家具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早贵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珠海市一村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早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邱早贵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向法院交纳诉讼费)。审判员 陈德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