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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新商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扬中市宜德来电器有限公司与江苏永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某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新商初字第191号原告某某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住某某市某某镇某某北路。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某某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某某市某某镇某某东路X号。本院受理原告某某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73元,减半收取1986.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506.5元,由原告某某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聂道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倪佳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