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诉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其凤与刘有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其凤,刘有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诉保字第29号申请人张其凤,女,1950年2月12日生,汉族,高淳区人。被申请人刘有金,男,1962年7月生,汉族,高淳区人。申请人张其凤与被申请人刘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被申请人刘有金未承担归还借款本息的担保责任,有转移财产的可能。申请人张其凤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有金位于溧水区XX镇XX路XX号XX室商业房屋(标的20万元)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为此,陈虹恰以其自有财产位于高淳区XX镇XX路XX号X幢X单元XX室房屋为申请人张其凤提供担保。经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其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有金价值2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筱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符 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