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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钟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汉刑初字第166号公诉机关汉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某,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湘阴县;2012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2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汉寿县看守所。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汉检刑诉(2013)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富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4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钟某某窜至汉寿县蒋家嘴镇菜市场处,采取撬锁的方式将被害人黄战波停放在益丰大药房门前公路边上一台价值人民币10600元的红色铃木“海王星”两轮女式摩托车盗走,车内有价值人民币590元的三星数码相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60元的对讲机一部。因被盗的摩托车上安装有GPS系统,黄战波跟踪被告人钟某某至湘阴县城,在当地警方配合下将钟某某抓获。破案后赃物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到案后,被告人钟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未提出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战波的陈述、证人刘某某、黄某某、余某的证言、现场方位图、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赃物已追回,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量刑情节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提出对被告人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4年6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凌闵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胜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