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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2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舒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232号原告舒某某,女,199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姚某某,男,198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舒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