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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锡知民初字第044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与江阴市鹿元针织品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江阴市鹿元针织品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锡知民初字第0444-3号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继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正伟,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杜鹃,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鹿元针织品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鹿现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明,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昪君,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跃公司)诉被告江阴市鹿元针织品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元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飞跃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飞跃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飞跃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证据保全费30元,合计1580元,由原告飞跃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科代理审判员  朱佳丹代理审判员  赵文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毛伊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