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孝昌行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20-07-09
案件名称
刘军堂与孝昌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刘军堂
案由
经贸行政管理(内贸、外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鄂孝昌行初字第00003号 原告刘军堂,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现住孝昌县。 被告孝昌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法定代表人黄双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孝昌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干部。 原告刘军堂诉被告孝昌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经贸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协调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军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叶幼文 审 判 员 刘新元 人民陪审员 余仁俊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国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