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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法民初字第022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李小权与张伯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权,张伯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法民初字第02274号原告李小权,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谭方林,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伯平(系丰都县某某洁具店登记业主),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彭道柏,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权诉被告张伯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权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小权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姝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