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法民初字第022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李小权与张伯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权,张伯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法民初字第02274号原告李小权,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谭方林,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伯平(系丰都县某某洁具店登记业主),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彭道柏,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权诉被告张伯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权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小权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姝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