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民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李有梅与南京隆茂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有梅,南京隆茂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初字第1181号原告李有梅。委托代理人陈杰、王声义。被告南京隆茂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公伟。原告李有梅诉被告南京隆茂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有梅诉称,原告于2013年4月6日进入被告单位,从事付工作,现因被告拖欠工资,故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金1000元。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不符合向人民法院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有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有梅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丽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徐传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