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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何华林与彭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华林,彭克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508号原告何华林,户籍地址广东省龙川县。委托代理人宁崛,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东敏,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克斌,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华林与被告彭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华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华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45.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72.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交的972.75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审判员  廖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丹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