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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剑阁民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剑阁民初字第1298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68年12月1日,住剑阁县。委托代理人:张述祥,剑阁县元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某),男,生于1968年1月2日,住剑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明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