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郴北民一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2-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雪容诉被告谭新利、许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容,谭新利,许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郴北民一初字第992号原告李雪容。被告谭新利。被告许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容诉被告谭新利、许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雪容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0元,减半收取344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5960元,由原告李雪容承担。审 判 长 周 琦审 判 员 田忠民人民陪审员 夏金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立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