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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民初字第08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居雪峰与高伟祖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居雪峰,高伟祖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初字第0864号原告居雪峰,男,1977年12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单炳奎,太仓市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伟祖,男,1973年4月18日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居雪峰诉被告高伟祖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居雪峰于2013年11月20日以被告已将钱款自行汇入原告账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居雪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居雪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红星 来源:百度“”